垃圾分類投放類別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指南及實施方案
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編制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垃圾分類投放方式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中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其他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
(二)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五)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其中廢棄藥品藥具應當對包裝物予以毀形或者進行破壞性標記后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六)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公布的時間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也可以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七)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并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或者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八)公園、市政道路、住宅區等因修剪樹木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公布廢棄的家具、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綠植收集單位的名單、聯系方式和收費標準。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單位的名單、聯系方式和收費標準。
垃圾分類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及誤時投放的處理。家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
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依法確定,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并通過派發、張貼、網絡推送等多種方式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經營權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住宅區樓層不設桶
新建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收集容器外,新建住宅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公共空間)不得設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鼓勵現有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集中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取消居住樓層公共區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
垃圾分類指導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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