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鼓勵現有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建設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的垃圾房。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垃圾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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